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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4日,在安庆开往上海虹桥的列车上,旅客殷某某(男,40岁)强占他人座位,不听从列车工作人员劝阻且拒绝让座,与该座旅客发生争执,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法行为。合肥铁路公安处依法给予殷某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中国铁路)
铁路霸座这个缺乏基本公民素质、人人引以为耻的行为为何却会频繁出现。这是个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对于屡屡出现的霸座问题中,对号入座是旅客花钱购票应该得到的权利,那些霸占别人座位的旅客已经严重的侵犯了他人的这项权利。但为何在明知道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会屡次发生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对于人们在生活中遭遇霸座却不能有力扞卫自身权利这类情况,得到了明确的回应。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行为予以规范。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后,我们可以据“法”力争地向“霸座者”说“不”!‘所有的规范制度都是教育为主约束为辅。相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德层面修养的不断加强,类似这种现象会越来越少,文明社会文明出行, 旅途才有好心情。
在笔者看来,在《民法典》的实施以后,我们在遇到这类不文明现象可以拿起民法典对不文明乘车的乘车者说“不”,扞卫自身的权利。用“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约束身边人的行为,共同提高综合素质,文明出行,愉悦出行!
(文/梁蕴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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