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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底,一名年轻男子在南京南站跳下站台翻越轨道,被列车挤压致死。后家属将上海铁路局及南京站起诉到法院。今年7月13日,该案在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宣判。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死者杨某擅自闯入危险区域,车站已履行警示义务,驳回其父母要求铁路部门赔偿的诉讼请求。(新闻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7年3月26日,杨某持票乘坐G7248次列车由苏州至南京南站,该次列车于15时22分到达。15时43分,D3026次旅客列车驶入车站。杨某在列车驶近时,由22站台跃下并进入轨道线路,横穿线路奔向21站台。站台值班的车站工作人员发现后向杨某大声示警。列车值乘司机发现有人跃下站台,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鸣笛示警,数据显示,列车速度急速下降。杨某横向穿越轨道,在列车车头前,努力向21站台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台。事发后,死者杨某的父母将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站告上法庭,他们认为列车司机没有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铁路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的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8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杨某在事故发生之前,所处区域较为宽敞,在站台滞留时无任何异常举动,也未向铁路工作人员求助。其跃下站台,事发突然,并无前兆。站台值班人员在发现有人横穿线路后,奔跑过去并进行喝止。本案情况属突发事件,无法预见并提前阻止。关于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是否及时、得当的问题,法院认为,事发时,列车及时采取了刹车(紧急制动)措施,事故现场示意图显示,受害人背包及手机位于合宁高铁K304+128米处,机车停车于合宁高铁K304+163米处,距正常机车停车位93米。当次列车自重及载客重量质量约为400吨,质量巨大,惯性大。杨某跃下站台,横穿线路时,其距列车车头仅有几米,司机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将时速30余公里的列车向前行驶35米后完全停稳,属合理距离。
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过高等教育,具备预测损害发生的能力,对于损害结果也具备预防和控制能力,在地面有警示标识、站台有广播提示、站台侧面有提示、站台有人值班的情况下,车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与警示的义务,其只要遵守相关规则,就不致发生本次事故。车站已采取了充分的警示与安保措施,并给予了行人在车站内的各项通行权利。因此,杨某未经许可、不顾警示擅自闯入危险区域,事实上对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是一种漠视和放任。
侵占铁路线路,轻则逼停火车造车列车晚点,影响了整个铁路系统的正常行车秩序;重则以卵击石造成“两败俱伤”,轻伤虽然保住生命,但是至少会被撞成缺胳膊少腿,落下下半生的不方便,给予家庭带来沉重的生活负担;重则直接丧命,留下活人送死人的悲伤和痛苦。敬畏规则、遵守规则既是对社会对他人的尊重,同时,也是对自己行为和生命安全的负责。铁路建设和运行有严格的设计标准规范,更有不可违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则规范不仅仅是保证列车的运行,更是保证每个旅客人身安全的护身法宝。
作为一个成年旅客,都应该认识遵守规则的必要性,更要对周围安全系数有个常识性的认知,自觉约束自已的行为,以免给列车运行,周围旅客及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和损害。多一点敬畏感,就会减少许多冲动行为,避免人身危险。生命只有一次,不要再让生命为漠视规则“买单”!(文 / 陈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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