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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铁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却“千呼万唤不出来”?6日,国务院法制办就《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对事故调查期限作出调整。这是该条例自2007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新华社4月6日电)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它就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本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是十一年来首次修订,与时俱进的修改该条例体现出国家依法治国,依法治路的决心。
本次送审稿从四个方面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是规定了事故调查的期限;二是明确了安全监管的部门及执法的权威;三是强化了法律责任;四是完善了各项事故的定义。
十多年来,铁路在国民经济中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总结出来许多好的经验、好的办法,需要通过法律的思维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形成必要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实践也暴露出原有的相关法规在设立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不再适应铁路的发展和广大旅客的需求。全国两会期间,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都对铁路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因此,该条例的修改是依法治国的具体方略在铁路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标志着铁路的安全管理走上了法治化道路,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文/屈伟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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